一、共同必備文件:身分證(本人、代辦家屬)、印章(本人、代辦家屬)、役男畢業或休學證明(當年度6月即將畢業者得於5月中旬提出申請)、全戶戶籍資料,可由戶口名簿代替(可由區公所代為調查)。
二、依申請條件檢附:
1. 以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結婚設籍登記起至現戶籍全部戶籍資料。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戶口名簿或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3.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重大傷病證明卡。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之證明文件。
5.役男家庭狀況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列級標準:申請生活扶助所需之證明文件,如全戶最近1年各類財稅所得及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等,經生活扶助承辦初審符合相關條件後憑辦
6. 非役男本人申請:委託書
7. 役男與家屬未同戶時使用: 里長或鄰居證明
三、程序:役男提出申請後經區公所初審報市政府核定,有疑義者送內政部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