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役男的家庭有下列情況,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服家庭因素補充兵,由區公所受理審查後送市政府核定:
一、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
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
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
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家屬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
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三、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
六個月以上。
四、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